用了二十七年都未能解开一道难题,这是一道怎样的难题呢?我从报纸、网络上翻看着张玉环案件的报道,慢慢梳理着事件的过程,内心却是五味杂陈。
一、用了二十七年,破不了两个孩童被害案,堪称奇迹。
二十七年前,江西省某地的两个孩童被害,然后尸体被抛入水库之中,张玉环因为有嫌疑而入狱。最终认定张玉环有罪的是他自己的供词,刑讯逼供,屈打成招,自古有之,本不足以令人相信,却成了定罪的依据。
我国和西方的法律都规定,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能“自证其罪”,即不能自己证明自己有罪。我国的法律只是规定办案审讯人员不能刑讯逼供,要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口供;而西方法律规定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保持沉默。由此可以看出,我们重视的还是口供,只是规定要合法取得;而西方重视的是证据。
孩童被害,便锁定了嫌疑人,然后审讯结案。这办案的速度效率,不能不令人钦佩,也不知当年受害人父母是否为办案民警送上一副写着“高效务实,为民除害”的锦旗。那办案的速度到底有多快?我亲眼目睹今日之送外卖的小哥来,骑着电瓶车见缝插针、如箭打的一般而去,恐怕就是这速度。
按说,民警办案不能假设嫌疑人有罪,更不能以其口供作为依据来定罪。可当年的办案人员就顺着这样的路子一直走下去,你不承认自己有罪,就大板子伺候,一棍子打去,直到你承认为止,最后签字画押,然后结案。即使在办案中明知有漏洞,明知有错误和不当,他一个平头百姓又能如何?他照样奈何不了那些以国家和法律名义执法的人员。为了圆一个错误,就会继续另一个错误,一直错误下去。否则,难看、受到处分的是自己,是整个系统,所以,要一直错误地走下去。牺牲一个老百姓的名誉甚至性命,如同捏死一只蚂蚁,无关大碍,无伤大雅,大不了国家赔偿一点了事。
而至于真正的凶手,谁再会费那力气劳神?万一真的几年都破不了案,岂不是使系统这个集体脸上无光?丢了先进的称号?
如此来看,岂止是二十七年,哪怕是再来一个二十七年,也根本破不了这案件。因为南辕北辙,因为背道而驰。
二、二十七年的申诉,石沉大海,无人理会,也是一个奇迹。
无论是张玉环本人,还是他的哥哥、妻子和亲人,都在不停申诉。漫漫申诉路,这一走就是二十七年,可这二十七年间的申诉为何无人理会呢?为何在张玉环判决期间违反常理地没有辩护律师呢?
至于申诉书为何石沉大海,这篇文章没有过多的报道,我们也无从可知。可是我们动用一下小母脚趾头,也能想出个所以然来。
办案、申诉等部门单位几乎是一体,一个系统,一荣俱荣,再说自己打自己的脸,有谁愿意?如果诉状说的是事实,那会牵涉到多少人?又会影响到多少人?所以,大家都心知肚明,装聋卖傻,故作痴呆。最好的办法就是置之不理,反正谁也不会追究不理的责任。
如此来看,岂止是二十七年,哪怕是再来一个二十七年,也还是石沉大海。因为有人故意让这诉状沉下去,再沉下去。
看完这篇报道,唯一让我感到点欣慰的,是法律不轻易再执行死刑了。否则的话,如此罪行,已被拉出去枪毙了。庆幸的是,人还在,尽管白发苍苍,半人半鬼,总还能见到那个人,还能听到那撕心裂肺的悲恸哭声。